吉林资讯网

浙江义乌,一男子收到400万货款后,当场就存了一年定期

2023-08-28 11:28:06

浙江义乌,一男子收到400万货款后,当场就存了一年定期,哪曾想,一年后,男子带着那张400万存单取款时,竟然被告知存单是假的,经过再三确认后,存单确实是伪造的,于是他就立即报警求助,可结果还是让他措手不及。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朱先生,一个在大买卖中游刃有余的商人,常常会迎来客户的大额汇款,在一个周日的上午,他的账户里涌入了400万元的巨款。

考虑到这笔款项暂时用不上,他心血来潮,决定将这笔钱放在银行,享受一年的定期存款待遇。

于是,他来到银行,满心欢喜地告诉柜员,他要办理一笔400万元的定期存款,柜员微微一愣,但始终对他保持着微笑,随后为他办理了存款手续。

存单上载明,这笔大额存款将享受3.3%的年利率,一年后到期,预计将产生13.2万元的利息。

朱先生满意地点点头,对这个预期的收益颇感满意,随后转身就离开了。

不知不觉,一年就过去了。

朱先生的生意也需要资金的支持,于是他再次踏入银行的大门,准备取出存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哪曾想,柜员的话语却如一记重拳,将他震撼得目瞪口呆!

朱先生看到柜员脸色凝重,沉默片刻后,终于开口说出惊人之语:“这是一张伪造的存单。”柜员的语气坚定而自信,随后按下了报警系统。

与此同时,朱先生的内心也在剧烈地波动。

他不解地表达了自己的困惑:“明明是银行发给我的存单,怎么可能是假的呢?”他开始猜测,或许他们隐藏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面对此情此景,朱先生毫不犹豫地掏出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民警在短时间内接到了两起相同的报案,涉及同一事件,同一个银行。他们火速赶到现场,开始了调查工作。透过细致的调查,他们开始怀疑背后可能有人在操纵,制造了这张假存单的事件。经过层层调查后,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一年前,朱先生将400万元存入了银行时,虽然这笔钱真实地从他的账户中转出,但并没有按照他的意愿,被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项目中。实际上,这笔钱被转移到了一个陌生的账户了。

经过调查,发现这个账户竟然是银行的一名会计所拥有,而他与当初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合谋,将钱款转移,并为朱先生伪造了一张存单。此时此刻,朱先生不得不面对事实。银行的会计和柜员被警方传唤,因为他们私下挪用了资金并伪造了假存单,而这不仅是金钱问题,更是对法律的挑战!虽然嫌疑人已经抓到了,但是朱先生的烦恼并未因此而解决。尽管发现了始作俑者,但他的400万元却没人承担责任。在他看来,既然是银行存款,那么银行就应该为这种疏忽负起责任,承担他的损失。可银行却持不同的看法。银行认为,这笔400万元并未真正进入他们的账户系统,而是被转移到了另一个陌生的账户中。

银行主张,朱先生应该去找那个账户要回自己的钱。银行进一步辩称,朱先生并没有与他们签署正式的存款合同,而资金的转移是柜员个人问题,与银行无关。因此,银行坚持不会为柜员的错误买单。如此一来,朱先生别无选择,只能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挪用的400万元以及应有的利息。命运的齿轮早已启动,将朱先生和银行牵进了法律漩涡中,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正义和真相最终浮出水面,为这场纷争划上一个合情合理的句号。一场关于利益、责任和正义的纠葛,正式拉开了帷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接受存款人存款时,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替储户防范各类风险。事实上,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是确保储户权益的基础。在本案中,朱先生主张他与银行之间确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因为他按照银行规定办理了存款手续,获得了与定期存款金额和利率相符的定期存单。这个观点得到了一审的支持,认定银行应当承担对朱先生的兑付义务。但是,银行却提出了他们的辩解,声称因存款未进入正常的账户,不应当承担兑付责任。这个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应该把银行柜员的行为,视为银行的职务行为。在《商业银行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保障责任,其中包括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存款业务时,应当视为银行的职务行为,银行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类似案例,我们也可以从《民法典》第1191条获得更多启示。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存款业务过程中,伪造存单,导致储户权益受损,那么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场诉讼中,一审最终确认了朱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并判决银行支付朱先生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但这场官司却耗时5年,如果银行要是丧点良心选择上诉的话,朱先生的钱还得在他们那存着。


中通有蜜 http://www.youmizh.com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5-2020 吉林资讯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