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9 2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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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王先生在家中囤了18258条香烟,价值128万余元。结果被人举报,烟草局以王先生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将其香烟全部没收。王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储藏,没有运输,不服烟草局的处罚,一纸诉状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与妻子吴女士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副食批发部,登记在妻子吴女士名下,而且还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部的生意主要由王先生打理,烟草生意相当不错。突然一天,烟草局联合公安人员一起来到王先生的家中,称有人举报王先生违法经营卷烟。王先生极力辩解,但奈何家中存放的香烟数量太多,足够显眼,执法人员很快就在其家中发现了这批香烟。通过现场检查,这批香烟总计有63个品牌,18258条。执法人员核实了这批香烟的激光喷码,显示都不是王先生所在的市内卷烟。于是便对该批香烟进行登记保存。经鉴定,该批卷烟均系真品,价值高达1284605元。期间,烟草局认为王先生及妻子吴女士涉嫌刑事犯罪,便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认为二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便将案件再次退回烟草局。
后烟草继续展开调查,最后认定王先生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遂根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52条“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之规定,将涉案的18258条烟草全部没收。1、王先生认为,烟草局的处罚不正确。其认为:第一,烟草局处罚的相对人错误。副食便利店系自己与妻子吴女士共同经营,涉案香烟系二人共同财产,故烟草局处罚的对象应当是自己与妻子两人,而非自己一人。第二,自己只是存储,没有运输。即便存在运输行为,那么烟草局也没有证据证明每次或某次运输的卷烟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的数量超过100件,无法排除涉案卷烟是通过多次合法合规地被携带至本地的可能。
第三,烟草局直接没收价值1284605元的烟草,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最小伤害”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2、针对王先生的起诉及理由,烟草局答辩称:第一,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对王先生和吴女士做了询问笔录,王先生明确说涉案烟草系其个人所有,都是其个人从其他个人或商家购进的,怕放在店里被查,所以才放家里。而吴女士也陈述说涉案烟草都是丈夫王先生一人经营,一人运输,自己不参与,只是帮忙卸货。第二,涉案香烟的激光喷码均显示系非本地,王先生自己无法提供涉案烟草在本地购买的有效凭证。而且经过走访调查,本地的多数商户均表示王先生未在其店里购买过卷烟。由此推定涉案卷烟系王先生从外地采购而来。第三,没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做出,而且王先生涉案卷烟数量大,违法行为严重,应当全部没收。3、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呢?首先,针对处罚相对人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认定该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在于运输行为由谁实施。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烟草均由王先生一人购进、运输,吴女士并未参与。同时,行政处罚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运输的卷烟,与涉案卷烟的权属没有关系。其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本案中,登记在吴女士名下的副食批发部虽然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但涉案烟草并未在该批发部店内存放,而是独立存放于经营场所之外,且由王先生一人经营,但王先生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同时,王先生存储行为实际系其运输行为的延续,其既不能提供准运证,也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故王先生违法事实确定无疑。再次,王先生违法运输的涉案卷烟,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其价值上,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应予没收的情形。烟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恰当。综上,法院认为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败诉。4、有网友问,烟草局将这么一大批烟草没收后,如何处理呢?《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5条规定“拍卖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走私卷烟(由当地烟草部门收购或代销的除外。”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案烟草被没收后,烟草局一般有3种处理方式,即依法拍卖、当地烟草部门收购、代销。最后要说的是,烟草属于专卖品,对烟草的生产、运输、销售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法,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会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切不可为了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